3、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县区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要求,依据政策规定将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助部分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全市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从2008年起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尚未达到政策规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从2008年起恢复和达到政策规定,同时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县区政府要做出补缴计划,明确补缴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逐年予以补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张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4、稳步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单位,通过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途径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通过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等手段,督促各企业单位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推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实行缴存年度审核,规范缴存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经委、编制、工会、监察等部门,从2008年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按照政策规定对每个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础数据进行一一核实,纠正缴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一是通过年审,督促未按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未缴、不缴、迟缴、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政策规定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二是通过年审,督促随意改变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缓缴、停缴的单位,按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督促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主动纠正违规行为。三是通过年审,健全完善缴存登记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设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登记簿,对审核确定的单位缴存人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基础数据予以记载,作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备查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缴存义务,强化缴存责任,规范缴存行为,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四、严肃工作纪律,杜绝缴存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