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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7〕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全市自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使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支持城市住房建设、拉动全市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单位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随意改变缴存基数,有的单位未能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随意截留或挪作他用的现象,有的单位随意停缴、断缴住房公积金,还有个别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部分县区住房公积金财政补助部分未能足额落实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已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缴存政策,贯彻落实《条例》精神
  1、严格确定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进一步明确:“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逐步扩展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
  2、严格执行缴存标准。(1)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统一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工资调整情况在每年元月或上年年底核定一次。新录用或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包括私营、个体、合资、合伙企业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800元。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劳动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缴存比例。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2004年5月1日起,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张署发〔2000〕40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起执行)应为单位、个人分别按7%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其单位缴存比例可提高到12%;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3)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即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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