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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听证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听证。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二条 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负责具体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二日内,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等有关事项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场设主持人席、申请人席、代理人席、利害关系人席、审查人席、证人席、旁听席等。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听证事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或者超过听证会举行时间三十分钟未到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记录人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及从事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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