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曲靖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

  (五)非机动车船;

  (六)厂、矿区内使用的工程车辆;

  (七)履带式拖拉机;

  (八)一次报停六个月以上的车船,经申报并持有有权批准机关证明的,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停驶期内免纳车船使用税;

  (九)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九条 新购买的车船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船,按领取行车执照或恢复行驶的当月计税,满十五日的,以一月计算,不满十五日的当月免予计税。

  第十条 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载重量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车船用途变化和新增加车船时,应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持车辆行驶证(转籍、过户车辆,还须持转籍、过户等有关证明)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后,征收人员为其开具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并填写发放完税标志。

  第十二条 对按政策规定应予免税的车辆,由纳税人携带车辆行驶证、单位证明于每年三月底前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领取“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或免税凭证。

  第十三条 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或纳(免)税凭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严禁买卖、转让、仿造、伪造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控管的方式,采取地方税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机动车检测站、点)办公场所设点或委托查验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办法,对车船使用税实行源泉控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