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0号)
现公布《曲靖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六日
《曲靖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合做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各级地税机关负责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安、财政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条 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人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一次缴清。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实行就地征缴入库,县市分享,分享比例市县各百分之五十,年终列入市县财政结算事项处理。
第八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