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域名为×××.qj.org.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五)新建政务网站须报市信息产业办批准,现已有网站域名由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统一更改。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电子信箱(×××@qj.gov.cn)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市电子政务网管中心负责。
第二十四条 政务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政务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五条 政务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网管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二)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务网站应保证7×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务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信息的报送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设立政务网站信息公开责任制,明确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指定人员负责政务信息报送的传输、修改、更新等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并将相关人员名单报市信息产业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遵循统一组织、分头管理、文责自负的原则。因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原因造成迟报、漏报、错报,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信息报送的人员不得将报送信息用户名、口令透露给他人,口令要定期修改。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更改口令。
第三十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只可在本单位办公地点与互联网相连通的计算机上进行信息报送,不得使用网吧、商务中心、居民家庭等地的计算机进行信息报送。上传的政务信息应先进行防病毒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