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