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一日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发布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