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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江底)至石林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第七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江石公路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违反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服务。过往江石公路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接受查验,按顺序交费。

  第十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遵守各项征费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不得乱罚款和徇私舞弊。

第三章 车辆通行费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征费车辆:凡通过江石公路的各类客货汽车、拖挂车、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摩托车、简易机动车、军事部门运送非军事物资的车辆、低速载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运送非农用物资(运送农家肥料、粮食半成品、生产用农具除外)等机动车辆,除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暂定免征的车辆外,均应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 暂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军事部门运送军事物资的车辆、低速载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运送农用物资(农家肥料、粮食半成品、生产用农具)的车辆暂定免征车辆通行费。除上述免征的车辆外,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须报市交通局核准后,方能办理免费手续,领取免费证并支付工本费。

第四章 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6)53号文件批复,江石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分站收费,具体标准为:

  一、各类车辆通过金鸡主道收费站、法雨主道收费站各站按表列标准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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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别│     载重吨、座位     │元/次 │
├────┼───────────────┼───┤
│ 一类车 │一吨及以下货车、十座及以下客车│ 18 │
├────┼───────────────┼───┤
│ 二类车 │一至三吨(含三吨)货车    │ 27 │
├────┼───────────────┼───┤
│ 三类车 │十一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车 │ 32 │
├────┼───────────────┼───┤
│ 四类车 │三至六吨(含六吨)货车    │ 47 │
├────┼───────────────┼───┤
│ 五类车 │三十座以上客车及卧铺车    │ 60 │
├────┼───────────────┼───┤
│ 六类车 │六至九吨(含九吨)货车    │ 70 │
├────┼───────────────┼───┤
│ 七类车 │九至十二吨(含十二吨)货车  │ 82 │
├────┼───────────────┼───┤
│ 八类车 │十二吨及以上货车       │ 100 │
├────┴───────────────┼───┤
│各型摩托车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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