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1号)
现公布《罗平(江底)至石林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自2006年9月26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罗平(江底)至石林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曲靖市“十五”公路建设方案》,为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的步伐,提高运输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筹资建成罗平(江底)至陆良(召夸)、陆良(西桥)至石林一级公路(以下简称:江石公路)。
第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精神,本着“取之于车、还之于贷、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过往江石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为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稳定、健康、规范地实施,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324线江底至石林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6)53号),结合江石公路沿线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江石公路收费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324线江底至石林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6)53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江石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由市交通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罗平、师宗、陆良县政府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收费和路政管理工作由江石公路管理处负责办理;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第六条 罗平、师宗、陆良县公安部门应加大江石公路沿线“严打整治”力度,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建立和完善公众安全机制,建立治安防范网络,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江石公路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