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烟田实行合理轮作,保证烤烟隔年种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烟田保护的区域和数量。
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烟田保护区域,并在规划文本和图件中明确显示基本烟田保护的数量和位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烟田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侵占和破坏基本烟田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基本烟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二条 本市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数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烤烟发展需要确定,并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烟草部门进行划区定界。
基本烟田保护区一经划定,应逐块定位、划界,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基本烟田保护区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面积、四至范围;
(二)基本烟田保护区图;
(三)保护责任人;
(四)保护期限10年以上;
(五)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
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区,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烟草部门验收确定。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内容:基本烟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烟水配套工程、集约化烘烤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