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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一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配置经交通部门审验、注册登记、挂有危险品牌照的专用运输车辆,其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交通部门培训学习,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储存、批发、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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