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二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向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准向无许可证经营者批发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向零售经营者批发时,必须对零售者的姓名、地址、许可证号、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等进行登记,登记表保留2年以上以备查验。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向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直接向生产厂家采购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必须做到一点一证(照),亮证(照)经营。
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销售国家规定的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