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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其负责人、安全员、仓管员、守护员、押运员、驾驶员和售货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经营安全管理

  第八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核发。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第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相关标准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负责人、保管员、仓库守护员、安全员经培训和考核合格;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安全管理的规章和制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

  (八)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

  (九)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售货员具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二)有与生活区隔离的单独的储存室,储存的烟花爆竹总量不超过30件(箱),有单独的销售专柜,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符合安监部门的布点要求,其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在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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