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严格邀请招标审批,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应由投资审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县(市)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确需进行邀请招标的,应报市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坚决杜绝越级备案、越级代理招标等现象。
(一)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是:
1.投资不足省管限额(5000万元)的市级行政机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
3.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省管限额的其他建设项目。
4.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
(二)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是:
1.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
2.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其它建设项目。
3.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项目。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监管权限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在招标监管方面实行“八个统一”:
(一)统一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必须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二)统一监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监管,防止投标保证金运行中的系统性风险。
(三)统一评标办法。施工招标参照云建建〔2004〕395、396号文的规定,统一执行《曲靖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监理招标执行云建建〔2002〕712号文规定的评标办法;设计招标执行云建建〔2004〕273号文规定的评标办法。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分别执行本系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评标定标办法。
(四)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必须从“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市专家库中建立交通、水利分库。具备条件的县(市)经批准可建立市库的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