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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先在中心城区(麒麟区)建成区内试行,一年后在沾益县、马龙县建成区内实行,逐步扩大到整个规划区。

第二章 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置、新建、分立、合并、歇业、变更名称、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30日内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

  第十一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曲靖市中心城区(麒麟区)建成区范围内一次混凝土浇捣量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或建筑面积1000㎡(含1000㎡)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自2009年1月1日起,沾益县、马龙县建成区范围内一次混凝土浇捣量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或建筑面积1000㎡(含1000㎡)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第十二条 在控制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开发)单位在招标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登记,经现场核实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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