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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5号)


  现公布《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8月23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务部等四部委《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市名单的通知》(云经重工〔2007〕252号)以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快技术进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堤坝、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

  第四条 市经委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曲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预拌混凝土的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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