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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四)转移性收入。指亲友赠送、继承、法定赡(扶)养人支付的赡(扶)养费;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上年度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各类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丧葬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补助金、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八)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九)民政部门确定的不应计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因吸毒、赌博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三)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四)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接受管理审批机关入户调查的;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人员;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

  (七)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混合家庭中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年人均720元。凡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按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实施差额补助,补助水平人月均30元。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曲靖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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