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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4号)


  现公布《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8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家庭,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实行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生活;

  (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属地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和指导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村(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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