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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一)养犬人必须按规定到畜牧部门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二)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的观赏犬和烈性犬、大型犬犬颈部佩戴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圈、牌;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饲养的观赏犬出户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除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外,不得携犬进入街道、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居民小区休闲地等公共场所;

  (四)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五)携犬出户时,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由携犬人立即清除;

  (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从事犬类规模养殖,以赢利为目的的养殖、销售、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等经营活动的,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一般管理区犬类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外,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外;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四)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第十九条 养殖、购买和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类;

  (二)每月向公安机关报告繁殖和销售犬的情况;

  (三)犬类出售前经畜牧兽医部门的畜牧兽医站免疫、接种,并取得检疫、免疫证明;

  (四)按规定对养殖的犬类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五)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条 从外省市携带犬类进入本市的,须具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并经入境地畜牧兽医部门复核,方可携犬进入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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