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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可以按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可以按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由公安机关予以确定。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为禁止养犬区。

  第八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需要养犬的单位和公民,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九条 公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健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因特殊需要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为独户出入,房屋居住面积230平方米以上的;

  经批准养犬的居民户只准养1只犬。

  第十一条 养犬人进行登记后,应携犬到畜牧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

  第十二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到新住所地公安机关登记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公安机关登记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登记办理养犬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养犬。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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