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3号)
现公布《曲靖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曲靖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配合,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建立由公安、畜牧、卫生、城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养犬的登记审批和年检,处理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捕杀狂犬、流浪犬和无主犬;
(二)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进出本市犬类的检疫、免疫;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人感染狂犬病疫情监测;
(四)城建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负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本市麒麟区、曲靖开发区、沾益县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县(市)为一般管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