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先期应急处理工作。
5.3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3.1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先期应急处理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5.3.2 市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情况。
5.3.3 疫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并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卫生部门报告情况。
5.4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4.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福州警备区和福州武警支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5.4.2 市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疫情发生地派出工作组,协调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厅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根据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向省卫生厅提出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的请求。
5.4.3疫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卫生部门报告情况。
5.5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5.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5.5.2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逐级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省卫生厅。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省人民政府,直至卫生部。并立即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