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4.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1.4.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1.4.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处置鼠疫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市处置鼠疫应急指挥机构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其组成按照《福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榕政综〔2006〕53号)规定执行。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鼠疫疫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
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