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依法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汽车客运企业、汽车旅游运输企业、营运经营者;2、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辖区内一次死亡5人至9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州级进行责任倒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3、强化对汽车客运行业、汽车旅游运输行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的重点监管,提出对客运线路通行安全条件的评价,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汽车客运企业、汽车旅游运输企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汽车客运企业、汽车旅游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责令限期整改安全隐患。
交通部门:1、按照《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法处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汽车客运企业、客运站经营者;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不得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对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注销其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本数)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终身禁止驾驶营运客车;对发生两次以上酒后驾驶、超速50%以上、超速50%和一次超员20%以上的客运驾驶人,责令汽车客运企业将其调离驾驶岗位,并可以取消其从业资格;2、督促客运经营者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对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要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督促汽车客运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3、对于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危险化学货物运输车辆,截止2007年7月31日逾期未安装GPS车载终端的,不得检验和审验,责成相关企业和车主限期安装;4、加大工作力度,2008年前使全州实现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5、配合质量技术部门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6、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已获得许可的,要调整营运线路,不能调整的,要暂时停止该线路的营运,收回有关证牌;7、牵头组织实施三级及三级以下道路夜间通行安全条件的评估、禁令标志的设置、监管汽车客运企业调整发车时间等工作,从2007年7月1日起,禁止客运车辆与当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8、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客运“路站运一体化建设”工作;9、牵头组织对辖区道路危险路段的整治,改善道路通行条件;10、交通、公路管理和州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要对涉及的公路、路段和每一个施工点的道路安全防护、交通安全标志设置情况以及建设、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是交通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立即进行规范增补;11、要督促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工作措施,确保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和同步评比,其中公路新建、改扩建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通知同级公安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与验收;12、对情况特殊不能封闭的施工路段,交通部门要与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安全保通措施,施工路段的所有进出口必须落实安全保通人员,必要时实行24小时现场值守,对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路段,要坚决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