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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以下重点工作:1、完善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部署和安排,亲自督促检查的工作机制,将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2、组织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落实责任制,强化乡镇、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的职责任务,并对乡村专兼职管理人员实施考核;3、建立辖区内各类机动车台账,落实乡村专兼职管理人员对辖区机动车及其车主实施“一盯一”、“一帮一”的经常性工作制度,针对辖区集贸街天和民俗活动期间群众大量出行和乘车难问题,将专兼职管理力量的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车、每一名驾驶人,及时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4、负责乡镇道路建设和养护的积极申报,乡镇道路通行条件的监管;5、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6、对涉及本乡镇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把机动车登记、定期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关,特别是对于申请或增加中型、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考试,必须依法依规从严管理,确保考试质量关。2、认真落实强化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的措施。一是对客运驾驶人发生超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进行不少于3天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二是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本数)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发出终身禁止驾驶客运车通知书,同时抄送交通、安监部门;三是每月不少于一次统计分析发生两次以上酒后驾驶、超速50%以上、超速50%和一次超员20%以上的客运驾驶人基本情况,及时抄告同级安监、交通部门、旅游部门及汽车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和单位;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率达到100%,其中,对于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截止2007年7月31日逾期未安装GPS车载终端的,不得检验和审验,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和车主限期达到检验、审验的条件。对GPS系统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教育和实施处罚;五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防止报废汽车流入农村及边远地区。3、全面加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管理。一是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二是加大对低速载货车、拖拉机实施户籍化管理力度,准确掌握低速载货车、拖拉机的数量及分布情况;三是由县级公安交警部门对违法载人、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其中对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复训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进行。4、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根据辖区交通安全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分析道路交通秩序乱点、堵点和交通事故的原因、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5、在每年一季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危险路段,积极提出治理的意见建议,及时采集分析危险路段整治的实际进展和整治效果。6、积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参与辖区内的公路新建和改扩建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7、牵头组织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工作考核,及时向政府提供考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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