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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办发〔2006〕60号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4号)精神,为推进我州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就我州开展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县
  第二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丹巴县、道孚县、白玉县、新龙县、乡城县、稻城县、德格县。
  二、救助对象
  实施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各试点县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本县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状况,合理测算救助资金,建立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户一档。
  三、启动时间
  各试点县在6月30日前完成救助对象摸底调查工作,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或办法,7月30日前启动实施。
  四、救助标准
  各试点县城市医疗救助以大病救助为主,按当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实施。
  根据我州实际,大病是指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重度精神分裂症、严重心血管病、重症传染性疾病、中晚期和慢性肝炎、重度肝包囊虫病、造血机能障碍、重症胆管炎、急性胃穿孔、急性胆囊炎、严重风湿病等病种。
  五、建立基金
  各试点县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构成主要包括(一)上级财政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二)州、县财政统一按试点县非农业人口总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县财政统一按试点县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总支出额的5%配套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三)各级民政部门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提取不低于20%的资金;(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县、各部门不得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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