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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分配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及时上岗就业。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二)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区政府和安置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他人员可全部实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发放。工商、税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广泛开展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形势发展需要,积极推行“普惠制”培训和“订单式”就业方式,全力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将城乡退役士兵的培训纳入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保证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和就业的优惠政策。要针对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士兵的就业愿望,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扩大培训层面,力争使绝大部分退役士兵都能得到一次初、中级的职业技能培训,都能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培训经费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体系,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要依托、利用现有的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以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促进退役士兵有效就业。

  (四)着力加强宣传引导,切实抓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就业形势和退役士兵思想状况等实际,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要把讲大局、促稳定、求发展和转变择业观念作为管理教育的重点,把拥护改革、服从大局、遵纪守法作为管理教育的主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和动态管理工作。要帮助退役士兵排忧解难,解决生活上遇到的特殊困难;要安排退役士兵过好党、团组织生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要注意了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及时疏导、化解社会矛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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