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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7〕4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不予接收。

  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城镇户口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以及购房落户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和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继续坚持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依法履行安置义务,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安置任务,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2月底之前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一定比例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仍为每人4万元。批准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要在1个月内将安置有偿转移金交纳完毕,逾期不交,将仍按原计划分配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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