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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鼓励外商在龙泉驿区工业开发区投资的规定[失效]

  第六条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下列办法计征所得税:

  (一)从开始获得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三)在二000年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现的所得税。

  第七条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给予下列地方性税收优惠:

  (一)在工业区内自建或购置自用新建房屋的,自建成或购买之月起,免征房产税八年。

  (二)从企业批准成立之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第六至十年减半收车船牌照使用税。

  第八条 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或其他折旧方法。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产品工商统一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有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其中国家规定限制的料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并应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如果企业自身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可以通过国内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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