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购置)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发改部门要严格按国家、省相关要求及项目建设标准严格审查,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财政部门要严格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等规定从严把关;建设部门要严格项目建设规划等审查。对不符合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建设资金来源不明确、未落实,建设用地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上报。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挪用各类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经费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或使用银行贷款进行办公楼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不得办理招标手续,且在开工建设时不得办理报建手续。
(二)严禁违规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川委办〔2003〕5号)相关规定。州、县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无论规模大小,一律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县发改局核报州发改委审批;纳入国家、省党政机关业务用房规划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由县发改局核报州发改委或省发改委审批。未经批准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建设;严禁巧立名目、化整为零和越权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三)严禁超标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严格执行“三不超”规定,即不超面积、不超概算、不超标准,同时,上报项目时必须认真填写《党政机关拟建用房调查问卷》。党政机关购买办公用房的,所购用房的价格不得超出本地区商务办公用房的平均价格水平。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必须控制在批准规模范围内,因特殊原因致使投资超出批准规模 10% 以上的,经审核后,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全过程从严监管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要继续围绕工程招投标、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重点环节,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各县、各部门要做到经常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不得迁入办公。
三、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