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州安委会成员单位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部门获得本项基本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该项考评不得分。
②重特大事故。基本分为40分。
发生省和国务院认定的特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不纳入综合目标评奖范围;发生特大事故的,在州委、州政府对州级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中降低一个评奖等次;年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特大事故的,在州委、州政府对州级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中不纳入评奖范围。
发生重大事故的州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重大事故件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获得该项考评的基本分;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的,该项考评不得分;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100%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委、州政府对州级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200%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综合目标考核均实行“一票否决”,不纳入评奖范围。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州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州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100%及以上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3、州级各部门。
州级部门(含直属单位)和省驻州单位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或当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人(含3人)的,当年在州委、州政府对州级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中降低一个评奖等次;凡发生特大事故或全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的,当年在州委、州政府对州级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中不纳入评奖范围。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州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2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3、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省级部门、州委、州政府及州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5分及2分的档次扣分。
4、同一事件同时受到中央、省、州通报批评的,按最高级别扣分。
5、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3分。
6、被考核县、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考评得分中扣减10-20分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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