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在全州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甘府发〔2006〕4号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供养(救助)人员管理,按照州委常委扩大会议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州进一步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进一步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是为了严肃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是为了进一步更好地使用财政资金,落实社会保障和优抚救济政策,防止和杜绝单位、个人虚报、多领、冒领财政性资金问题;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实效。
二、清理范围
以2005年底全州财政供养(救助)人员为基础,进行全面清理。
(一)全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群团机关(以下统称各级党政群机关)及由财政资金供养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三)享受民政抚恤救助金、救济金的人员。
三、清理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
(二)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各县的清理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州级单位的清理工作。
(三)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存有问题必须彻底纠正。
四、工作步骤
整个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1月1日~2006年3月31日,自行清理阶段。各县人民政府,州、县各部门分别按照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经第一责任人签字后分别报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
第二阶段:2006年4月1日~2006年5月15日,抽查督察阶段。州人事局、州监察局负责对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6年5月16日至6月底,纠正整改阶段。按相关政策,对违规行为进行彻底纠正,并制定整改措施。
五、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