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在全州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在全州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甘府发〔2006〕4号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供养(救助)人员管理,按照州委常委扩大会议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州进一步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进一步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是为了严肃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是为了进一步更好地使用财政资金,落实社会保障和优抚救济政策,防止和杜绝单位、个人虚报、多领、冒领财政性资金问题;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实效。
  二、清理范围
  以2005年底全州财政供养(救助)人员为基础,进行全面清理。
  (一)全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群团机关(以下统称各级党政群机关)及由财政资金供养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三)享受民政抚恤救助金、救济金的人员。
  三、清理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
  (二)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各县的清理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州级单位的清理工作。
  (三)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存有问题必须彻底纠正。
  四、工作步骤
  整个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1月1日~2006年3月31日,自行清理阶段。各县人民政府,州、县各部门分别按照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经第一责任人签字后分别报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
  第二阶段:2006年4月1日~2006年5月15日,抽查督察阶段。州人事局、州监察局负责对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6年5月16日至6月底,纠正整改阶段。按相关政策,对违规行为进行彻底纠正,并制定整改措施。
  五、工作措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