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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
(甘府发〔2006〕28号 二○○六年六月六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府函〔2006〕57号)精神,巩固提高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成果,切实保障我州环境质量,确保省政府下达的3家限期治理企业全面达标、州限期治理5家企业稳定达标,决定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2006年10月31日前,省政府下达的3家限期治理企业排污要实现全面达标,确保州限期治理的5家企业排污要稳定达标,巩固近两年的治理成果。水污染企业日排水量100吨以上的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实现省、州、县三级连网。对违反环保法规的建设项目,拟建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理,已经投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二、总体要求:
  (一)清理调查。进一步摸清全州工业污染源情况,建立动态数据库,对全州工业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对调查中发现的未达标企业,要纳入省、州、县限期治理范围,进行限期治理。
  (二)限期完成。2006年列入省、州重点污染源的7家企业(见附件),必须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
  (三)考核验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的原则,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具体考核办法按省环保局和省经委《关于做好泯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经资源〔2004〕253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大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5〕107号)要求进行,由州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抓好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限期治理任务分解、下达到相关企业。州人民政府将把2006年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纳入各县一把手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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