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商品材采伐必须在木材生产计划下达以后,才能在限额内实施采伐。
(一)严格规范“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指标管理
“十一五”期间各县、各林业企业抚育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采伐类型的天然林采伐限额指标;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突破,不得相互挪用和挤占。
(二)进一步强化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工作
坚持采伐申请、伐区作业设计及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拨交、采伐公示、凭证采伐、伐区检查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林木采伐档案管理和采伐许可证专人管理,做好林木采伐台帐登记工作、发证单位和发证人员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各分项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越权发证;各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发证人员管理,执行专人发证制度,州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县、乡两级发证人员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人员证》和刊刻专用铭章,实行持证上岗。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林地、林木权属,有无采伐限额和作业设计,没有采伐限额、权属不清或没有作业设计的,一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提交其依法批准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才能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凡按限额需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申办的林木采伐证带到采伐地点,经当地林业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划拨或指定采伐地点及林种后,方可进行采伐作业。农牧民采伐自用材和烧材,不得在采伐许可证指定的范围、地点、时间以外进行。
(三)坚持凭证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制度
州、县林业、交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凭证运输木材。各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严防“公路三乱”和偷拉盗运木材现象发生。林业、工商等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工木材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和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维护木材流通和经营加工的正常秩序。对运输、经营、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单位要严格市场准入制,依法审查并经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各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和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和组织检查,指导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各类加工企业搞好资源论证。
(四)加大“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