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区域内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十八)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并予注销。
三、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九)各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州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接受州人民政府的检查考核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将甘孜州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甘孜州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牵头部门,要 `充分履行综合协调管理职能,切实发挥综合协调管理作用。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就业援助和服务。
(二十二)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州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三)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四)加强宣传工作。劳动保障和相关部门要开设经常性的咨询服务电话,解释答复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问题。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依托企业、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