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2007年底之前,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按缴费标准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给予1/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确有困难且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大龄特困人员,给予社会保险援助,并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逐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2、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并提供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3、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实行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并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4、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并向社区、乡镇延伸,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要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网络,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5、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各县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违法的中介行为要依法处理,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财政部门应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必需的经费支出予以保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