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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七)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1、启动各县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八)就业援助政策
  1、各县政府要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在相应的期限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规定执行。
  2、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应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等问题。政府新开发的商贸市场,应安排不低于20%的经营摊位,优惠租售给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县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
  3、积极帮助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对毕业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九)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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