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6、失地无业农民。
(五)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收费。
3、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4、对现有和新办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仍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财政投入政策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关于积极推进全州就业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委办〔2005〕15号)规定,每年按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全额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社区劳动保障所工作平台建设经费。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土地收益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