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能力
(十三)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逐步建立健全隐患定期排查、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有效整改的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应急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源头管理。对持续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限期治理、尽快消除,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要认真做好排查、监控和预警工作。要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特点,对本区域、本单位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坚持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全过程。根据不同种类隐患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地域、行业和基层单位,要加强实时监控,防止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对重点隐患,特别是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多发地区和危险品仓库、“城中村”、“棚户区”、“多合一”建筑等,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人员,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十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和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和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应急管理机构许可或按照其指令,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标准、时限和程序,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把工作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着力发展基层信息员队伍,通过设立基层信息员、建立社会公众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健全与主流媒体信息沟通机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针对重点区域、群体、行业、部位、设立安全员、信息员,形成以基层群众为主体的安全信息网络。要加强对基层信息员的培训,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信息畅通。着力解决边远山区信息报告和预警的“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努力构建全覆盖的应急管理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