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府发〔2006〕51号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6〕10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十五”以来,我州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初步建立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体制,切实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一些城市环境的突出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城市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但是我州城市环境压力大,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多,城市生活污染治理步伐缓慢,城市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机动车尾气、噪声、扬尘和餐饮业油烟控制任重道远,城市的环境质量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还有很大差距。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推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各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抓住突出问题,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划定城市环境功能区,编制切实可行的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针对城市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步伐,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建设一个天蓝、地绿、水清的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城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一)加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建设好备用水源,加强保护区日常监管,坚决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今年内要全面完成全州18个县饮用水水源划定工作。各县要尽快制订城市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用水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