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甘府发〔2006〕50号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各县人民政府,州府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州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日益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不断提升。但是,随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落实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提高消防处置和保障能力,促进消防工作全面发展,为我州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消防工作,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消防工作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群众监督。
二、落实各级领导责任。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是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推动本地区消防工作持续协调发展。
三、落实法人主体责任。深入贯彻公安部61号令,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健全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业主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承担“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完善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强化公安消防部门职能职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好《
消防法》赋予的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职责,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及时提出有关消防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积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消防服务。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适合于民族地区消防工作发展的新路子。加强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抓好执勤训练,开展科技练兵,实施科技强警,不断提高“灭大火、打恶仗、抢重险、救大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