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省级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和使用车辆的通知
(陕办字[2007]63号)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省级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和使用车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配备原则
1、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省纪委副书记和各厅局(包括独立二级局)现职主要领导干部,相对固定工作用车。
2、现职副厅级领导干部和厅级非领导干部一律不固定车辆,由单位统一安排,保证工作用车。
3、厅及厅以下离退休干部一律不配备车辆,已配备车辆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收回。已经调离工作的领导干部,不得再使用原单位车辆。
4、各部门、单位内设处(室)一般不配备车辆,由各单位统一管理,保证工作使用。特殊处(室)的业务用车,由各部门、单位集体研究确定;配备两辆以上的,报省纪委、省财政厅审批。
5、厅级领导干部一般配备价格27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已配备价格27万元以上轿车的,要报省纪委、省财政厅重新核定。
6、各部门和单位一般不准购买越野车,因特殊公务需要已经购买越野车的,要报省纪委和省财政厅重新核定。
7、严格控制财政供养单位自筹资金购买车辆。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下属和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二、使用管理要求
1、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公车旅游和动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等公车私用行为。
2、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一车一牌的规定。明年(省两会后)省级机关重新换发新的车辆牌照后,一律不得使用军队和武警牌照。
3、除特殊情况外,各部门、单位的工作用车一律要停放在本单位的车库或车场。
4、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领导干部不允许自己驾驶公用车辆。
5、各部门、单位要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政机关车辆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车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