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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办函〔2007〕51号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在全州范围内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结合我州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并颁布实施,是四川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解决宗教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将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四川宗教工作的法制保障。《条例》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了规范。在我州学习贯彻《条例》,对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学习贯彻《条例》是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条例》的修正实施,是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举措,学习贯彻好《条例》,有利于纠正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保护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时,有利于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通过学习贯彻《条例》,使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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