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新政发〔2008〕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35项目标的重点任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几年来,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努力,开拓创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涌现出了一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起到并发挥了示范作用。为了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继续深入开展,2007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2007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76号)。各地、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在自查、评查、抽查的基础上,逐级评选推荐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评议、审定,决定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个自治区区级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审计局等39个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等1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共计60个单位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予以通报表彰。 今年是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第5年,是实现《纲要》确定的“10年建设法治政府”各项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发扬成绩,不骄不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学习。学习他们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严格细致的工作规范,切实有效的工作方式,结合实际,完善措施,勇于创新,改进工作,开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新局面。
附件: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60个)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
(6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