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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和业务管理部门,并指导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条 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从社区公益性岗位解决。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监督管理和由财政负担部分资金筹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教育部门按管辖权组织所属中小学生及儿童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负责有关补贴对象身份确认、补贴政策宣传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群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对象和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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