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兼顾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