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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求,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市长办公会议是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下,市政府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

  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

  三、凡属市政府重大工作决策实施情况和重点工作运行情况,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政府可控资源的担保、质押、出售和调配,政府出资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经济运行、招商引资、城市管理、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每月听取一次汇报,其他方面的重点工作采取不定期方式听取汇报。

  2.重大项目建设涉及政府协调的相关事项。

  3.由市政府出资建设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议事项。

  4.对投资亿元(含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需要给予政策优惠的事项。

  5.审定政府国有资产重大产权变动事项,以及出售、调配市政府其他可控资源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事项。

  6.给予房地产项目政策优惠事项。

  7.动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市政府预备费事项。

  8.涉及全市社会稳定的重大工作事项,以及应急工作事项。

  9.审定拟下发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0.其他需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市长办公会议实行议题登记报审制度。凡需要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前3天报送议题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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