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规范旧自行车的购销管理工作。各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对本辖区旧自行车经销商情况进行普查,摸清底数,填写登记台帐(见附件2),2008年3月15日前上报各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2008年3月15日后,旧自行车经销商收购旧自行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收购台帐》(见附件3,以下简称《收购台帐》)并由出售人签名。《收购台帐》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在收购自行车后15日报当地派出所存档备查。经销商在销售旧自行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销售台帐》(见附件4,以下简称《销售台帐》),并由购车人签名。《销售台帐》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在收购自行车后15日报当地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作为产权证明。《收购台帐》、《销售台帐》、均应载明经销商的名称(姓名),收购、销售的旧车名称、规格、数量、成交金额、成交时间、出售和购买旧车的顾客姓名(名称)、有效证件(照)及号码等信息。经销商要妥善保管《收购台帐》、《销售台帐》,保管期不少于两年。交易的旧自行车应通过中国旧货网等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各级经贸、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市场巡查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打击盗窃、销赃等不法行为,不断规范旧自行车的购销管理,净化旧自行车市场的交易环境。
附件1:
自行车经销商普查表
______分局______派出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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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法人 │ 营业 │ 联系 │ 销售品种 │ 月购、 │ 是否 │
│ 名称 │ 代表 │ 地址 │ 电话 │ │ 销量估算 │ 有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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