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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四部门通知精神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规范旧自行车的购销管理工作。各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对本辖区旧自行车经销商情况进行普查,摸清底数,填写登记台帐(见附件2),2008年3月15日前上报各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2008年3月15日后,旧自行车经销商收购旧自行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收购台帐》(见附件3,以下简称《收购台帐》)并由出售人签名。《收购台帐》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在收购自行车后15日报当地派出所存档备查。经销商在销售旧自行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销售台帐》(见附件4,以下简称《销售台帐》),并由购车人签名。《销售台帐》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在收购自行车后15日报当地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作为产权证明。《收购台帐》、《销售台帐》、均应载明经销商的名称(姓名),收购、销售的旧车名称、规格、数量、成交金额、成交时间、出售和购买旧车的顾客姓名(名称)、有效证件(照)及号码等信息。经销商要妥善保管《收购台帐》、《销售台帐》,保管期不少于两年。交易的旧自行车应通过中国旧货网等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各级经贸、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市场巡查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打击盗窃、销赃等不法行为,不断规范旧自行车的购销管理,净化旧自行车市场的交易环境。

  附件1:
  自行车经销商普查表

  ______分局______派出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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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法人 │   营业   │ 联系 │ 销售品种 │  月购、  │  是否  │
│  名称  │ 代表 │   地址   │ 电话 │      │ 销量估算 │ 有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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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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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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