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四部门通知精神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5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制订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四部门通知精神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四部门通知精神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经贸委、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 2008年2月)
为从源头上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我市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长效机制,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7〕450号)、《
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07〕384号)和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苏经贸商建〔2007〕9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快落实新生产自行车编码申领、使用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组织、督促全市自行车(电动车)生产企业于2008年3月31日前,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无锡市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地址:人民西路154号,联系电话:82805164)申领自行车生产编码,限期按要求刻制编码投入生产,同时组织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四部委文件规定随车印制《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附件五)一式三联。对于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领编码或未及时投入生产使用编码的生产企业,经贸部门暂停其产品目录资格和暂缓新产品目录的备案;工商部门在企业办理工商年检时督促其申领生产编码;质监部门暂缓企业生产许可证年审。
二、建立健全自行车销售实名登记报备制度。各市(县)、区经贸局(服务业发展局)、公安局(公安分局)、工商局(工商分局)、质监局(质监分局)要对本辖区自行车(电动车)经销商(包括无资质、无证照)的情况进行一次普查,摸清底数,填写登记台帐(见附件1),于2008年3月15日前上报各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部门。2008年3月15日以后,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国产自行车时,要按照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苏经贸商建〔2007〕996号)文件规定,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车辆的式样、规格、型号、颜色、编码等相关信息,《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在销售自行车15天后报所在地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保存作为产权和维修证明。对于未登记、不按要求登记所售车辆及购车人相关信息以及未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备的销售商由经贸、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销售商采取限期整改、禁止上牌等处理措施。